茅台、五粮液在高端白酒市场一直有着相当高的市场份额,在上市的十家白酒生产商中,2011年茅台市场份额约为25.5%,五粮液约为28.8%,可见两家企业对于市场的支配力。对于白酒的消费者来说,茅台、五粮液已经成为高端白酒的标志,茅台甚至被奉为国酒。因此,将这两家企业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体现了反垄断法打老虎不打苍蝇的立法主旨。
在处罚茅台和五粮液时,应当说证据比较充分,茅台和五粮液对于经销商未进行转售价格控制的处罚已经使反垄断法适用满足基本的要件,而且茅台和五粮液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除外适用的理由。此外,茅台和五粮液多年来价格飞升的事实也使得其很难证明消费者实际获益。因此,对茅台和五粮液进行处罚也不存在疑异。
对于处罚数额,许多媒体认为是天价罚单。的确,从数额上来讲是创下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高数额。但是从国际上来讲,我国反垄断法的处罚标准还是较低的。茅台、五粮液案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转售价格控制行为在垄断行为中属情节轻微,恶性不大,茅台、五粮液也迅速更正了此前的行为,且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生产商之间的恶意串通,故处以最低限度的罚款是妥当的。
茅台、五粮液案的罚单一出之后,茅台、五粮液表示认罚,舆论上也没有太多异议,可见对执法尺度的反映比较正面。茅台、五粮液在此后也都修改了营销政策,而不是口服心不服。在处罚之后,茅台、五粮液的价格都有大幅下跌,虽然其中主要原因是对三公消费的限制政策,但也存在着茅台、五粮液的营销政策改变给经销商在定价权上的松绑的因素存在。从执法效果上来看,两案的执法效果是令人满意的。
总体上说,对茅台、五粮液的处罚应当是反垄断法执法上一个突破和标杆。这标志着反垄断法不再是高悬而虚置的“屠龙术”,而是切切实实促进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利器。我们希望,在未来反垄断法向那些全国性的、涉及国计民生的、民怨较大的企业亮剑,以满足老百姓对市场公平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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