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违反了《反垄断法》
2013-04-24
经济参考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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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久前,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该案已经以茅台、五粮液认缴罚款而尘埃落定,但却留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茅台与五粮液的行为怎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了呢?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始末为维护终端价格和品牌形象,2012年年底…
从正常的思维来看,生产商搞转售价格控制的行为是不可理喻的,因为生产商的利润来自于经销商向其支付的价格,那么,经销商如何出售,只要其能保证生产商的收入,生产商为什么要横加干涉呢?因为,经济学家在研究后,发现在绝大多数转售价格控制的背后,都涉及到垄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经销商利用垄断地位搞转售价格控制。
许多经销商或经销商的垄断同盟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比如我们常见的大型超市、大型电器连锁店。生产商如果要进入经销商支配的领域,必须通过经销商提供的平台,而经此平台,往往要接受许多经销商提出的条件,如提成、进场费。处于垄断地位的经销商,为了能够维系垄断地位,可能就要求生产商在进场时承诺,在向其它经销商提供产品时对零售价格进行限制,如不得高于垄断经销商的最终零售价格。这样,其它零售商在竞争时就受到了相当大的束缚。
二是生产商垄断同盟搞转售价格控制。
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商之间可能为了避免价格战,形成了价格同盟,将价格或供货量固定在一定层次,从而获取垄断利润。固定的转售价格使生产商失去低价向经销商批发的动力,因为低价批发不会带来销售量的增加,只会减少利润,从而有效地控制供货量。
值得关注的是,垄断企业往往慑于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将明显具有限制竞争的条款落在文字上。如垄断经销商并不要求生产商对转售价格控制的承诺落在进场协议里,而是在生产商违反承诺时采取停止合作的方式惩罚生产商;垄断生产商之间的垄断协议更不会形诸文字,而是多以君子协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在规制上述行为时反垄断法存在证据采集的极大难题。
因此,对转售价格控制许多国家采取“当然违法”规则,也就是说只要进行转售价格控制,就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可课以相应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也将上述协议作为价格垄断协议,都是采用了“当然违法”规则。
经营者对其行为不能证明合理就要担责
但就最近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发展来看,有以“合理规则”替代当然违法规则的趋势。这与法律经济学对反垄断法的介入有相当大的关系。经济学界芝加哥学派认为转售价格控制有助于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垄断的动机很少,应当允许。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成为影响法院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主流学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的态度。2007年,审理Leegin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此前一直奉行的当然违法规则,转采合理规则。有意见认为,当然违法规则只应适用于那些“总是或几乎总是限制竞争和减少产出的行为”。转售价格控制并不总是限制竞争,因此判断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标准应是合理规则,它要求审查者在衡量包括“相关市场的特定信息”、“限制竞争的历史、性质、后果”等在内的所有因素后再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