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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违反了《反垄断法》
2013-04-24 经济参考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1657次
[导读]不久前,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该案已经以茅台、五粮液认缴罚款而尘埃落定,但却留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茅台与五粮液的行为怎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了呢?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始末为维护终端价格和品牌形象,2012年年底…
  不久前,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该案已经以茅台、五粮液认缴罚款而尘埃落定,但却留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茅台与五粮液的行为怎么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了呢?
  茅台、五粮液天价罚款案始末
  为维护终端价格和品牌形象,2012年年底,茅台对旗下经销商发出最低限价令,要求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价格。2013年1月,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跨区域销售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以及提出黄牌警告。五粮液紧随其后,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对12家降价或窜货的经销商进行通报处罚。
  2013年1月15日,茅台遭到反垄断调查,发布声明,表示将立即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进行整改,撤销违反《反垄断法》的营销策略。
  1月18日,五粮液继茅台后接受发改委约谈,表示将根据要求彻底整改,并撤销对经销商的处罚。
  2月22日,贵州物价局发布公告,对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开出2.47亿元的罚单;同日,四川省发改委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出2.02亿元罚单。上述罚款金额总计4.49亿元,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
  3月11日,茅台、五粮液已经认缴全部罚款,天价罚款案就此结案。
  为何要规制和处罚转售价格控制行为
  茅台和五粮液两案涉及到垄断协议的一种类型,即转售价格控制。转售价格控制属于纵向垄断,是上游的生产商在与下游的经销商进行交易时,限定下游经销商出售时的价格,并对违反价格限制的经销商予以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如停止供货,要求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讲,按照契约自由原则,生产商与经销商可以就与商品买卖的各种事项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茅台、五粮液与经销商达成了协议,约定经销商的出售价格必须不低于指定的价格,如果低于指定的价格,茅台、五粮液将终止发货,并由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法律为什么要予以介入呢?
  这要涉及到转售价格控制的反垄断规则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反垄断法的施行来规制垄断行为,以达到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但是,如果相互竞争的企业(通常是占有一定市场支配份额)为了维持特定水平的垄断利润,而协议约定将价格控制在一定水平,限制彼此进行价格竞争,就给反垄断法适用以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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