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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1-11-16 新华网 作者: 浏览次数: 1138次
[导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规定: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二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是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规范饲料使用 防止非法添加

    问: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对此,条例规定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非法添加,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是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禁止使用物质的种类.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是规范了养殖者的使用行为.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三是特别加强了对自配饲料的管理.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不良记录生产经营者名单将公布

    问:在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等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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