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治研究院教授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保健食品、药品在自然属性上面本来就很难划分,比如说人参,可以是保健食品,也可以是药品。自然属性和为了监管而进行的属性划分不吻合,在客观上造成监管的难度和监管乏力。此外,由于目前药品监管比较严格,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监管,以保健食品的名义宣传、推销药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违法保健食品屡打不绝的原因在于,在打击虚假广告的实践当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形成执法合力。
据了解,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广告的监管。广告内容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以及更改、篡改批准内容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所谓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证明功效等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此通知被认为是严厉打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又一有力措施。那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审查广告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审查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内容。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要让通知落到实处,须多方合力,根据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并将审查出的违法广告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执法处罚工作。还有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工作,还有新闻监管部门等各负其责。”上述负责人说。
“这个通知出台很及时,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太多新意,是对现行法律的重申。出台这个通知的原因,可能是对打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现状不满意,让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有效协调起来。”刘俊海说。
“严格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用意是好的,目地是为了降低违法行为。这一审查方法在现实中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只是这种方式过于刚性,或者说简单化。”王敬波说,目前行政执法的惯性思维是,对管的不好的,就收紧、提高级别、严厉惩罚。这种“硬着陆”式的监管方式,的确能起到遏制市场乱象的作用,但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要研究监管手段科学性的问题。比如监管一个物品,它可能兼具多重属性,那么在监管手段上,是不是可以考虑在做这种硬性的划分外,另外在不同的品种之间建立一个监管的衔接机制,比如在药品和保健食品各自的监管机制之外,能不能建立起第三种不同的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