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保健食品广告给广大消费者的感觉,可谓是“爱”恨交织——广告里多多少少的几分养生知识,让人凭生些许“爱”;消费者在广告诱导下买来了保健食品,却是“疗效不如广告”,让人恨不打一处来。
规范保健食品广告,是近年来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广告的监管。广告内容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以及更改、篡改批准内容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此通知能否有效改善保健食品广告“泛滥”的现状,各界意见不一。
不久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7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其中,保健食品广告就占了3种,它们分别是北京福顺康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安泰降压宝胶囊”、荣成百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百合康牌葡萄籽大豆提取物软胶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御生堂牌丹参红花茶”。如果算上以往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数量众多。
记者了解到,在被曝光的保健食品广告中,或直言甚至夸大其疗效,或以专家问诊的方式变相宣传功效、推广产品,或含有公众人物代言信息。
有专家认为,正是这些广告信息,“忽悠”消费者购买这些没什么功效甚至含有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5年颁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并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在暂行规定中,列举了17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其中就包括“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既然已有法规进行规范,为何近年来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仍大量出现?
有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尽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哪些疗效、必须做出“不能替代药品”等声明,但具体哪些功能是审批后可以表达的尚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