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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黑心鸭”案一审宣判
2011-11-09 新华网 作者: 涂铭 李京华 浏览次数: 360次
[导读]备受关注的北京“黑心鸭”案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孔令叶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涂铭 李京华)备受关注的北京“黑心鸭”案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孔令叶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令叶与苑继昌合谋,由苑继昌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为孔令叶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被告人孔令叶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太平庄村其租住地将上述鸭架产品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海淀区羊坊店等地超市及小食品店。

    被告人张跃峰从河北省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被告人孔令叶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从被告人孔令叶、王伟超处购进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伙同被告人刘阳在北京市丰台区汾庄村其租住地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等地超市及小食品店。在此过程中,孔令叶、王伟超还应张跃峰的要求,为张跃峰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此外,张跃峰还从王伟超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山椒凤爪等小食品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令叶、苑继昌、张跃峰、王伟超、刘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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