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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推销奶粉最高罚3万 奶粉标识禁印婴儿(图)
2011-11-07 北京晨报 作者: 浏览次数: 733次
[导读]超市里婴儿奶粉打折促销、医院宣传栏里出现母乳代用品产品名称……这些违规行为,今后可能面临严重处罚。记者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

 

不少母乳代用品喜欢在标识、标签上使用婴幼儿图片。(资料图)晨报记者 王颖/摄

 

  晨报讯(记者 张璐)超市里婴儿奶粉打折促销、医院宣传栏里出现母乳代用品产品名称……这些违规行为,今后可能面临严重处罚。记者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院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院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较之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若违反该条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仅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另外,按照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医院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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