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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准入门槛亟待建立 联手协查打击源头
2011-11-04 经济参考报 作者: 浏览次数: 786次
[导读]保健品准入门槛亟待建立 联手协查打击源头

    保健品不同于一般商品,违法添加或假冒伪劣会危及公众健康,也会耽误救助时间。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需求的增多,保健品市场也正不断的扩大,如果正规的商家不进入、不能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就自然会有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动而钻空子。对此专家建议,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必须从严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秩序;严查重点领域,坚持飞行检查;加大宣传教育,明确科普责任,多管齐下方能打造安全、放心、干净的保健品市场。

    从严准入标准 弥补法律空白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添加任何药物成分都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部分生产商为了在短期内凸显保健品的效果,从而获取超额经济利润,故意在产品掺杂中西药物,这严重无视消费者生命和健康,触犯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对此,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厉曙光教授表示,对保健品的准入和销售标准都必须从严。保健品的审批门槛低、准入标准不高,药品批发、零售甚至普通商店、超市均可以直接经营,这样会给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应该明确保健品的销售渠道。

    其二,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早在2009年已经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方法以及功能认定方面存在争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察处副处长戚柳彬表示,如此前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其具有哪些疗效、必须做出"不能替代药品"等声明,但具体哪些功能是审批后可以表达的尚需明确。只有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才能使得保健食品的审批、监管和生产能更加有序。

    戚柳彬表示,在此前他遇到的案件中是否冒充"假药"等违法事实也很难定性,缺乏法律依据。很多保健食品外包装故意和药品相同"迷惑"消费者,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写出的内容、适用范围也足以"以假乱真".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对假药的定义和按假药论处的范围看,这些"伪药品"鉴定为假药还有一些情况需要穷举,譬如"按照药品进行了推销"算不算冒充"假药"等具体情况也有待明确。

    严密监控场外交易 形成全链条监管

    面对日趋隐蔽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食药监部门建议,应在过去传统日常巡查、飞行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暗访检查的力度;在对传统店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市场周边区域、物流卸货通道等场外交易区域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王有志表示,可以形成一定的倒逼机制。例如查处某家小的专卖店后,要求店主如果说出进货渠道和来源,则按照违法所得罚款下限执行;如果拒不说出,则按照上限执行,形成向上追查和溯源的机制;同时赋予所在区县监管部门向上追溯的权力,形成全链条的监管。

    其二,对于重要集散地和违法高发品种,利用技术手段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针对保健食品领域较多发生冒充批准文号的案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主开发配备了保健食品批号现场比对系统,假冒批号的产品将在执法人员的手持设备中当场现形;而快速检测装备已经全面配发,西布曲明、酚酞、西地那非等违禁物质十分钟内会被迅速查明。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将大大提升监管效率,让违法行为迅速显形。

    同时,还必须加强兄弟省市、兄弟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复旦大学教授厉曙光认为,可以形成既定的规则,例如当地的监管部门凡查处违法产品为外省市生产的,可以一律报送国家局,再抄送所在辖区省市监管部门进行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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