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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促销6个月内婴儿奶粉严重者拟追刑责
2011-11-03 北京商报 作者: 浏览次数: 341次
[导读]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违规销售商做出处罚数额规定,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人员向孕产妇推销母乳代替用品。

  商场中五花八门的6个月以内婴儿奶粉的促销将被禁止,出现类似“人乳化””、“母乳化”等表述的厂家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违规销售商做出处罚数额规定,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人员向孕产妇推销母乳代替用品。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据了解,自1995年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意见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6个月以内婴儿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场价销售母乳代用品。同时,厂家不能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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