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驰说,在两次仲裁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沃尔玛都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法官于洲认为,裁决是一裁终局,与法院终审判决等同,只要裁决结果确定,必须按裁决结果履行和执行,不存在申诉、上诉和抗诉,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依然拒不履行裁决。
法官认为大连沃尔玛无视中国法律
为推进完成这起执行案件,今年8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展开合议听证,但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分别拒绝在这两次笔录上签字。
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金玉成、申战胜认为:“2007年3月,鉴于经催告后大连万国仍拒绝履行作为出租人的施工、交付义务,沃尔玛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解除了与大连万国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第一补充》,并在大连香炉礁择址另建山姆会员店。该店于2010年6月10日奠基。”
大连中院执行一庭庭长丛世有指出,大连沃尔玛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生效的裁决认定不允许解除租赁合同及法院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考虑到沃尔玛是一家跨国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所有双方材料包括笔录的副本,都提供给双方当事人,并将现场踏勘及听证的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提供给双方。
记者就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欠房租一事联系到沃尔玛东北区公司事务总经理祝亚非,他表示:“这是11年前的事情了,很复杂,这件事由沃尔玛公司中国总部全权负责,我不方便回答。”
1日下午17时30分许,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记者发来有关说明称:“在我公司与大连万国签约初期,为解决万国的资金短缺问题,我公司就已支付预付租金、定金、工程款等2300余万元,我公司已超出合同义务为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因万国迟迟不能依据合同交付场地,且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已于2007年向万国送达解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