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食品公司用工业盐生产“大骨浓汤调味素”,被当地质监局查出后予以罚款及销照的处罚,食品公司认为处罚程序不合法,提起行政诉讼。昨日,该案一审宣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维持质监部门的处罚决定。
质监局靠包装认定工业盐
今年3月24日,东莞市质监局到东莞伙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公司”)检查,发现仓库中有一批“白鹅牌”高级精制盐,包装上印刷的产品标准号:GB/T 5462-2003。执法人员现场就认定这是工业盐。
据现场检查笔录提供的资料显示,这批被查封的工业盐的包装袋上标称是由湖北生产的“高级精制盐”,产品标准号:GB/T 5462-2003。该公司生产主管朱某在现场承认了企业在生产“大骨浓汤调味素”时添加了这种精制盐。该公司负责人李×妹在4月2日接受质监局调查时也承认这些“大骨浓汤调味素”成品是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的经检验合格待内销的产品。
5月30日,质监局没收了一批“大骨浓汤调味素”的成品和半成品,及29袋工业盐,并对企业处以4万元的罚款。伙伴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被同时吊销。
由于伙伴公司提出异议,6月10日该市质监局举行了公开听证会,6月13日市质监局再次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审理委员会维持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并制作了《行政案件审理笔录》。6月28日,该局向伙伴公司送达了(东)质监罚字[2011]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虽然伙伴食品公司在听证会上称采购时过于相信供应商,未对盐进行进货查验,但该公司仍认为市质监局仅凭涉嫌使用工业盐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欠严谨,缺乏事实与法律的支撑。
法院维持质监处罚决定
今年8月4日,伙伴公司与东莞市质监局对簿公堂。伙伴公司认为质监部门在未进行有效鉴定的前提下,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请求法院撤销质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
法院随后依法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盐务局,对被查封的高级精制盐进行了鉴定,盐务局于9月28日作出《鉴别证明书》,确认上述盐样属于工业盐。
昨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称,伙伴食品公司用工业盐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质监局作出的处罚行为合法,作出的4万元处罚亦符合规定。法院维持了东莞市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驳回了企业的其余诉求。(记者 聂奇文 通讯员 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