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0月28日讯 举报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使用非法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生产或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将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这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办法要求,凡举报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公布举报电话。
办法强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可分为三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2%、1%、0.5%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