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食品新国标“比差出台”的背后,我们更有必要追究,之于“生产加工流通难以监测”的根源。如此大言不惭的所谓“符合实际情况”,无非是牵连到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协调的潜台词—卫生部门管餐饮等消费终端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工商部门管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质监部门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那么,对田间地头、猪场牛场等生产源头的监管呢?那当然是农业部的事情。正是在这种密切交叉却又日呈相互撕裂状的监管现状下,九龙治水的“各扫门前雪”自然无法避免。而由此导致的各部门所出台的相关法规,自然会倾向于易于自身监管执行、易于自身躲避责任的方向进行设定。
实际上,如果我们跳开食品新国标“比差出台”背后的形成机制,对我国食品安全越演越烈、久病难愈进行终极拷问,就会发现“食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更为结构性的问题。
这种结构性意义首先体现在,之于任何食品的最初级原料(农产品)的“价质双弱”方面,亦即是说农民在食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的过于弱化,必然会带来质量的相对弱化。
无论是三聚氰胺的死灰复燃、还是瘦肉精屡禁不止,亦或避孕黄鳝、激素水果、农药蔬菜等,均说明源头生产环节所占利益分配的过低,必然会引发最终食品安全的隐患—之于我国食品产业链的组成而言,“一流做销售,二流搞加工,三流忙生产”已事实存在多年,而在这三个环节当中,作为源头生产环节所享有的利益分配仅10%左右,而高达90%左右的利益却被销售和加工所垄断。与利益分配结构相反,风险构成却呈倒置,亦即是说作为食品的源头生产环节,受益最少却风险最大,这就是为何我国几乎所有的农业龙头企业(或食品业龙头企业)均不愿过多涉足生产环节的原因所在,诸如蒙牛、双汇等行业巨头即使建立样板奶牛场、样板猪场以充形象,其数量占其加工、销售需求亦不足10%。而对源头生产环节的过于剥夺,必然会导致农民为保证自身利益和生存需求,将质量置之一旁,而作为食品初级原料(农产品)的“价质双弱”,最终亦必然会部分传导给食品终端质量。
当然,对“食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探讨,还牵涉到我国土地自有资源的局限、国家转移支付目标性的偏离过大,以及发改委针对食品价格屡屡不合时宜的“限价令”。
当然,对“食品安全缺失机制”的追究,除了与针对行业巨头的选择性执法、相关监管部门的独善其身、源头生产环节的“价质双弱”相关外,还与转型期道德缺失、法治环节不健全、低层次消费需求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