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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团体可起诉
2011-10-26 半岛晨报 作者: 浏览次数: 1055次
[导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规定】为及时解决这些数额小、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此次民诉法修改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小额案件冲突一般并不尖锐,事实通常比较清楚,所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当事人希望低成本迅速解决纠纷。如果处理纠纷的程序过于复杂,处理不当,纠纷还可能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汤维建教授说。

        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审判制度的创新。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不因程序的简化而丧失申诉的权利,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一审终审制加上再审程序,从程序上讲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就比较充分了,可以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进而再申诉。 "汤维建说。

         在充分肯定小额诉讼制度的同时,汤维建担心"一刀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比如我国东部发达地区,规定五千元以下案件为小额案件没有什么意义,这些地方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几乎没有。但在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可能不是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又难以提供制度保障。 "汤维建说。 据新华社电

         观点

        落实公益诉讼仍需完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鉴于此,草案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没有明确,此次将民诉法草案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应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有关机关"指的应该是检查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指的应是民间组织,但到底什么样的民间组织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未来有关部门应该会有一个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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