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务院10月14日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是对2005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预案共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附则。
预案是全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应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预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明确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案规定,当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医疗、人员及技术、物资与经费、社会动员、宣教培训等应急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
预案要求有关方面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预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