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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
2011-10-19 人民日报 作者: 浏览次数: 386次
[导读]《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日前发布。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记者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日前发布。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据悉,预案是对2005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预案指出,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预案强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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