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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旭初:给“潲水油”定罪难不难?
2011-10-19 四川新闻网 作者: 浏览次数: 783次
[导读]地沟油令人谈油色变,而现在“潲水油”又来了。与地沟油从下水道中污中捞油不同,“潲水油”则来源于腐败霉烂的残羹剩,但两者的脏污不堪及有毒有害,则别无二致。

        重庆破获“潲水油”案,其产销链横跨川渝等6个省市。潲水回收炼出“潲水毛油”能卖到约3000元一吨,获利达百倍,潲水油多项指标可达到或接近食用油指标,难以检测。因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10月18日新京报)

        地沟油令人谈油色变,而现在“潲水油”又来了。与地沟油从下水道中污中捞油不同,“潲水油”则来源于腐败霉烂的残羹剩,但两者的脏污不堪及有毒有害,则别无二致。地沟油谋财害命,“潲水油”也谋财害命,可谓世人周知,因而对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民众自然不会认同。

        所谓“因法律缺失而导致监管空白”之类说法,这几年早已屡闻不鲜。但事实也早已反复证明,比“无法可依”尤为多见的,恰恰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就是人们尖锐批评的“懒猫”、“懒猫”现象。更不必说,任何一个问题食品,未必真的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对号入座。

        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建设,法律法规已相对完备;法律法规是宏观的,细微到一个问题食品就出台一套规范,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我们有食品安全法,有刑法,难道还要因为有“瘦肉精猪肉”就立一个法,因为有毒奶粉就立一个法,因为有地沟油就立一个法,因为有“潲水油”再立一个法……因此,食品安全沦为重灾区,更深刻的原因确实是“监管空白”——不去监管,就会空白;主动监管,何来空白?

        三个月前,河南“瘦肉精案”中主犯被判死缓;同伙被判无期徒刑。他们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生产瘦肉精罪”,两年前,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三聚氰胺奶粉罪”……以此类推,惩处地沟油制造者,不需要“地沟油罪”,惩处潲水油制造者,也不需要“潲水油罪”。明明有法可依,却说因尚无明文规定,这也足以反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最缺的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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