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之二:“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是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的特例,还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常态?
坦率地说,社会公众诟病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其实是一种常态,并非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的特例。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无法囊括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换言,同一法律关系有时需要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作出规范。因此,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竞合”的现象不足为怪。而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中,各执法机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执法行为无效。因此,不同法律规范或同一法律规范可就相关或相邻执法事项授权不同执法机构。
“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也可因行政相对人具体的违法行为而引起,如行政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而其违法的方法或结果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实施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上述情况下,多个执法部门都可以行使执法权。
思辨之三:整治“地沟油”泛滥的重心是完善立法还是优化执法?
针对“地沟油”,不少地方都把工作重心放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上。就立法数量而言,中国已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立法内容也已基本覆盖各个领域。以防范“地沟油”为例,在国家层面就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等;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只要各执法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各执法环节严密防守足以防患于未然。
“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于行政机构的执法懈怠、不作为和晚作为,前文提到的“分段监管”、“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本不是问题,对同一违法行为几个执法部门都有执法权,是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的关系,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有主次、先后之分,但只要各执法部门勤勉执法、跨前一步,使各执法环节互相衔接,形成合力,便能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反之,如果各执法机构遇事都后退一步、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再严密的监管网也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