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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型超市食品过期仍昧心销售 被判赔钱丢诚信
2011-10-17 人民网 作者: 许毅 浏览次数: 390次
[导读]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该市某大型超市由于出售过期食品遭到消费者十倍索赔,商家的诚信问题再次遭到质疑。

        人民网济南10月17日电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该市某大型超市由于出售过期食品遭到消费者十倍索赔,商家的诚信问题再次遭到质疑。

  2011年6月,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圆筒装巧克力7筒,共计600元,付款后发现7筒巧克力已经全部超过保质期,无法食用。刘某遂与工商部门联系,在工商部门出面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该超市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600元,并依法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与该品种巧克力生产日期相符的出库单。该案的主审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一边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以期达到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的效果,一边会同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察部门认真查找被告出库单,以便尽快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经过多方多次地努力查找,最终发现在被告提交到工商部门的一份货物清单中载明该品种巧克力生产日期与原告所购巧克力生产日期相符,这正是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交的出库单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日前,该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该大型超市返还原告刘某货款600元并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

  该案的审结为那些失去自律之心的商家敲响了警钟:一蚁之穴可溃堤,一趾之疾可亡身。商家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莫为赢取一点小利而使建立起的诚信大厦在消费者心中坍塌。(民二庭 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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