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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失灵 地方保护主义最严重
2011-10-12 《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次数: 1157次
[导读]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监管也会失灵。同样,在食品市场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两种“失灵”都存在,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就不可避免。

     在美国,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并存的缺陷,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引入了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社会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

     近些年来,欧美发达国家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中,第三方监管机构全面参与食品安全监控,从食品源头的农产品质量控制、食品企业的审核、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控到流通与消费环节的监督,层层把关,对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第三方检测服务只是第三方监管模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仅仅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就食品安全保障而言,第三方检测作用单一且存在明显局限,因为其只对送交的样品进行检测,由于检测机构通常无法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做出判断,所以仅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来保障食品安全是不现实的。

     因此,为了保证大规模生产、供应及消费环节中的食品安全,政府除了进行各种定期或者临时检查之外,还必须通过提供食品生产供应企业、食品行业协议会、食品科研机构、卫生部门、第三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消费者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使消费者广泛参与改善食品安全性的控制管理中来。最近半年来,美国针对新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赋予FDA在不安全食品方面的召回权之后,专门设立了新的方便消费者使用的不安全食品召回搜索引擎,并且与诸多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团体进行磋商,希望通过其主导搭建的这个平台将各种不安全食品召回信息以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

     通过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把有效信息作为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定期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市场检测结果及不安全食品的风险预警等信息,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关于食品安全性的真实情况,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食品生产供应者和政府监管部门在认真对待食品安全动态信息的同时,及时改进生产、服务和管理,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应变能力。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举措

     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虽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很高,食品行业协会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他们在食品监管中的参与程度是很不够的,渠道通常也不畅通。建议可以委托食品行业协会、具有一定食品科研实力的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食品安全状况抽样调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第三方食品实验室进行检测。及时通过平面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及移动通讯等各种媒体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让民众了解食品安全真相,使各种有关食品不安全的谣言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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