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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购销100余头病死猪被判刑
2011-10-12 新华网 作者: 刘巍巍 秦华江 浏览次数: 436次
[导读]张家港市人民法院10日下午公开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因购销100余头病死猪,被告人孙某、周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1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10日下午公开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因购销100余头病死猪,被告人孙某、周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1万元。

  今年5月3日10时,苏州下辖张家港市开发区交警中队民警在对来往车辆例行盘查时,一辆面包车因违章被民警拦下。但司机孙某下车后迟迟不肯出示驾驶证。检查后民警发现,孙某不但无证驾驶,且车厢内装有一头死猪和两头病猪。经查,孙某系收购死猪、病猪用于屠宰出售。民警立刻通知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孙某收购病死猪一案,同时对孙某无证驾驶处以行政拘留12日。

  民警盘查了解到,孙某自称个体贩猪人员,自去年6月开始收购病猪、死猪,还为此专门印制了名片,号称“常年收购肥猪、伤残猪、死猪、病猪,60斤以上高价收购”。案发当天,他与长期向他提供病死猪的张家港市个体养猪户周某和常熟市个体养猪户陆某(另案处理)联系后,以39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头死猪和两头病猪,准备送到江阴市某屠宰点进行加工,然后把猪肉卖给常熟、无锡等地的下家。经检测,孙某收购的这3头猪携带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菌。截至案发时,孙某协同周某,共收购、加工、销售了100余头病猪、死猪。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规定,病猪、死猪不能流入市场,应当通过掩埋、焚烧等方式进行销毁。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罪入罪量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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