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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院判决4起食品安全案件
2011-10-11 人民网 作者: 吴艳霞 周远 浏览次数: 368次
[导读]9月29日,河北省法院判决4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当日,省法院公布了这4起案件有关情况。

  9月29日,河北省法院判决4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当日,省法院公布了这4起案件有关情况。

  昌黎假罐头案。昌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8月,被告人姜有和赵金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商量生产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罐头。同年8月20日左右,赵金民在其秦皇岛“金润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真心”牌黄桃罐头,并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十几天后,昌黎县工商局对其立案调查,查获假冒“真心”牌黄桃罐头4407件(每件12瓶)。经鉴定,这些假冒产品标值55.9万元,质量不合格。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有、赵金民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金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灵寿非法贩卖不含碘食盐案。灵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县人张聚东、李东发为张文社的雇佣司机。今年3月18日,张聚东、李东发经车主张文社同意,在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自山东运输不含碘食盐39吨至灵寿。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收货人刘银路在卸货时,被灵寿县盐政管理所查获。灵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聚东、李东发、张文社、刘银路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刘银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文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张聚东、李东发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昌黎假葡萄酒案。昌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昌黎人杨立新雇佣人员,假冒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干红酒沙城产区注册商标,非法灌装“长城干红葡萄酒”共2334瓶,标值5.5万余元。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家口以次充好大豆油案。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在收到张家口市一家粮油店负责人韩二标订购500桶一级大豆油购油款10万元后,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建非安排职工潘建利在一级大豆油中掺入棕榈油,后将505桶掺合油运到张家口市。5月1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技术监督局查扣其中475桶掺合油(韩二标已销售30桶)。经鉴定,该批一级大豆油不合格。桥西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潘建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潘建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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