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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套着食品“马甲”上货架
2011-08-10 三秦都市报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377次
[导读]披着食品的“外衣”兜售“保健品”,问题商家为此付出“10倍赔偿”的经济处罚。

        披着食品的“外衣”兜售“保健品”,问题商家为此付出“10倍赔偿”的经济处罚;三车主打官司讨要爱车所有权,打来打去最后竟然打丢了“车主”……

       “经济新闻·视点”版即日起推出的“经济与法”栏目,就是通过一个个成功的经济官司案例,用新闻故事还原案情“真相”,用法律解读案情疑点,将更多的“法律启示”带给读者,警示别踩法律这条红线!

        西安两家大型超市和咸阳一家药店,公然兜售披着食品“外衣”的保健品,西安一消费者较真撂倒三个“问题商家”。

        西安市民孙先生反映,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从咸阳一家大药堂和西安两家大型超市买来的食品——宁夏产的“亚极”天然蜂胶软胶囊和“西藏红”冬虫夏草酒、无锡产的“活力蜂胶软胶囊”、常州产的“西洋参饮品”等,竟然都是披着食品“外衣”的“保健品”。

       记者采访了解到,孙先生最先在咸阳一家大药堂购买了两盒“亚极”天然蜂胶软胶囊,按理,添加“药引子”蜂胶的产品一般都是保健品,可孙先生发现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却显示的是“卫食证字(2006)号”。同样,在此处购买的“西藏红”冬虫夏草酒,虽然是“食字号”的饮品,但药品原料马鹿茸、淫羊藿等却公然成为此食品的“添加剂”。

       据介绍,孙先生随后在西安两家大型超市购买的“西洋参饮品”和“活力蜂胶软胶囊”,竟然也将蜂胶、西洋参等“药引子”作为主料添加进“食字号”食品中。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被“问题商家”先后忽悠了几次后,孙先生遂以食品欺诈的案由,先后将三家公开兜售“问题食品”的商家诉诸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于2010年12月6日、2011年4月25日、2011年7月12日做出公正判决。

       据了解,法院按照“马鹿茸、淫羊藿、蜂胶、西洋参等‘药引子’可用于保健品的原料,而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最终确认三商家均因擅自添加了可用于保健品原料的东西而违法,判令“问题商家”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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