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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代表谁的税?
2011-08-31 新京报 作者: 冯尧 李静 浏览次数: 1260次
[导读]中秋将至,各大超市的月饼大促销又如期上演,不少企业也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然而,这些福利却不属于免税范畴,所谓“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

  造成“同物不同税”这种现象,近年来月饼商品化恐怕是主要“推手”。谢学焘称,当前月饼价格动辄几百,让传统色彩逐渐褪色。他表示,从规范税法的角度上看,如果不对月饼之类的“福利”征税,就会成为逃税的一个通道。

  事实上,“福利”概念在税法中一直较为模糊,在个税法所规定可纳入免税的行列中,“福利费”赫然在列。但税务机关又明确表示,所谓“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根据个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月饼税”争议,无疑让“福利”模糊的概念彻底浮出水面。谢学焘分析认为,税法中所提到的福利可能更多偏向“医疗健康方面”。“政府与企业所理解的福利概念有偏差,像月饼这样"人人都有"的福利,恐怕不在免税范围内”。

  此外,有评论称,对“福利”征税仅针对企业,而对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放任不管”,存在歧视。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均应依法申报,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也不能例外。

  降税负需优化税制

  在我国,只要有经济行为发生,就会被征收各种税。以月饼为首的“福利”税其实只是一例,也并非首次开征,但依旧引发民间对于“减税”的呼声。

  在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看来,这与民间税负偏高不无关系。他表示,从宏观上来看,当前所呈现的“仇税”问题不能单靠减税解决,用“优化税制”的概念更准确。他指出,从总体结构分析,当前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涉及劳务报酬方面税负仍偏高,对于企业来说的增值税、营业税当前较为适中,但类似于资源税则明显偏低。“优化税制”的核心在于“降低偏高税负,提升偏低税负”。

  杨卫华说,衡量我国税负高低,依据税负占财政收入比例的数据,并没有太多说服力。他认为,从该比例数据来看,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反而偏低,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除了征税外,另有大量其他费用需要征收。所以比较国民税费负担,需要合并税与费征收的总额。“如果将税费两项合并计算,我国数据将远超其他国家。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国国民所承担的税费压力完全有必要减轻。”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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