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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频惹争议 专家建议发月饼不如发现金实惠
2011-08-31 北京日报 作者: 浏览次数: 891次
[导读]中秋佳节临近,相信今年不少人在品尝月饼时,会感觉不那么“甜蜜”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桦表示,税法规定发放实物也要征税,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单位以多次发放实物的形式,来逃避税收。专家建议,单位大可以征集民意后,以发放过节费等形式代替发放月饼等实物,避免硬性派发伤了民意。

     此外,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事实上一些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不高,且与职工现金等收入相加后没有达到3500元的话,并不需缴税。

     算税:

     月收入不同税额也不同

     今年的中秋节是公历9月12日,多数单位将在中秋节前夕向职工发放月饼。以9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法来计算,一盒月饼带来的税收有多少,还要视个人收入来定。

     记者发现,由于一些媒体和市民不熟悉个税的计算公式,在计算中没有减去“速算扣除数”,导致网络上流传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元,加上300元月饼钱,个税为此提高500元,相当于“为300元月饼买了500元的单”的错误说法。

     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个税的计算相对简单,即以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减去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7级税率中的哪一档,就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参照以上公式,假设王先生实际到手的月收入金额为5000元,减去3500元免征额后为15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适用第一级税率3%,即1500元乘以3%减去速算扣除数0,王先生当月应缴个税为45元。而本月单位又发放了价值300元的月饼,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升为1800元,就适用第二级税率10%和1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可以得出,王先生领了月饼后,1800元乘以10%减105等于75元。也就是说,王先生为这盒月饼多缴了30元个税。

     由于一盒月饼对收入处在7级税率临界点的职工影响较大,再举一个位于此区间收入的例子。假设刘女士月薪收入为8000元,减去3500元免征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恰好处于第二级10%的税率,4500乘以10%减去105,可以算出刘女士应缴个税345元。而如果单位发放了300元的月饼,恰好使刘女士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达到了第三级20%的税率。计算可以得出:(4500+300)×20%-555=405元。也就是说,刘女士为这盒月饼多负担了60元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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