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用无公害环保药物,鼓励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3.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免疫增强剂、微生态制剂、生物渔药、中草药替代抗生素。
渔用药物的使用原则
1.水产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2.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3.实行“六禁”原则。即禁止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禁止使用原料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禁止使用人畜、人渔共用药;禁止中西药混合使用。
4.内服抗菌类药物和消毒剂应交替使用,避免因重复使用产生抗药性(耐药因子)而影响治疗效果。
5.商品鱼上市前,应严格遵循相应的休药期制度,防止药物残留。
6.内服药用量应以水生动物的体重为基础,外用药物用量应以养殖水体体积为根据计算,要在鱼病防治专家或渔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切勿凭经验用药,更不可乱用药。
7.注意特种鱼类对药物的敏感性。如乌鳢对硫酸亚铁敏感;无鳞鱼类对敌百虫均较敏感;鲈鱼、鲶科鱼类对敌百虫敏感;鳜鱼的小瓜虫病忌用硫酸铜等。
8.注意药物配伍禁忌。通常药物禁配的有:敌百虫、硫酸铜、漂白粉与生石灰禁混用;食盐禁与生石灰、漂白粉混用,否则会发生浑浊沉淀;高锰酸钾只能在中性水体使用,否则会产生二氧化锰沉淀等。
9.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操作规程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此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总之,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业,涉及到种苗、水质、饲料及渔药的科学使用等诸多方面,其中,渔用药物的规范化使用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积极开展对生态、高效、低残留的无公害渔药的研发,进一步规范渔药市场,科学指导养殖户安全用药、严格遵循休药期制度,是确保养殖产品绿色、优质、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推进现代渔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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