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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问题猪肉”将召回
2011-09-06 半岛都市报 作者: 杨冰 浏览次数: 723次
[导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本报9月4日讯,从10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这是近日修订通过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里的新规定。这意味着,市民今后买到有问题的猪肉,有机会找厂家退货赔钱。而那些从非法早市、夜市买到的猪肉,因为拿不到追溯肉制品来源的小票,将面临无法召回的尴尬。

  问题猪肉应立即召回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山东省生猪屠宰企业的选址、加工、流通以及质量追溯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猪生产环节,将有法可依。

  该办法特别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猪肉注水”最高究刑责

  市商务局相关人士介绍说,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

  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或者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肉小票要保管好

  “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之后,市民购买猪肉,索要业户打印的小票就非常重要了”。市蔬菜办张岭科长说,本市也将按照山东省的统一规定,从下个月开始实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对于市民关心的问题肉召回问题,张岭特别提醒市民注意保留追溯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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