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遭克隆
2012-04-26
人民网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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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恒伟公司”)生产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中药业公司”)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外包装、装潢近似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并由广州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恒伟公司”)生产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中药业公司”)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外包装、装潢近似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并由广州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大参林公司”)销售,对江中药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江中药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两家公司的健胃消食片包装盒相似
江中健胃消食片包装遭克隆
2011年上半年,江中药业公司发现南昌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天泽园店(下称“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及省内外多家药店在销售一种与“江中”牌健胃消食片近似的产品,名为“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其外形跟包装设计都很相近。
江中药业公司指出,2008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授予“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五星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而湖南恒伟公司、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擅自使用与“江中”牌健胃消食片相同的名称、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该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恒伟公司、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立即停止侵害“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恒伟公司称试销不侵权
湖南恒伟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其印制的产品包装与江中药业公司的包装有区别,并且该产品是试销,产量非常小,整个产品生产销售处于亏损、没有盈利状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庭审辩称,该店销售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是通过广州大参林公司直接供货取得,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江中药业公司称,从2008年8月起,湖南恒伟公司就与广州大参林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购销合同书等,约定由广州大参林公司销售湖南恒伟公司生产的“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广州大参林公司在全国有1400余家分店,销售数据显示其在药品零售业中全国排名第三,足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受到侵害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
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昌市中院审理认为,江中药业公司生产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在市场上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应为知名商品。“恒伟”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与“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尺寸大小一致,双方产品在装潢上虽有细微差别,但整体来看,足以使购买者产生误认,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对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提供了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湖南恒伟公司、南昌大参林天泽园店立即停止侵害“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包装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南恒伟公司赔偿江中药业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