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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93号)
2011-10-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次数: 3639次
[导读]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第七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充分、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餐饮安全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小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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