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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1-10-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次数: 3785次
[导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拟定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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