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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1-10-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次数: 3784次
[导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拟定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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