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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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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拟定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