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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近日宣判
2011-09-14 互联网 作者: 浏览次数: 710次
[导读]近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宣判。

  近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

     据悉,今年年初,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发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寅午宝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  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4月19日,该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傍名牌”展开了激烈庭辩,并各自出示诸多证据加以证明。经统计,原告方代理律师刘一宏、蒋及军向法院共提交了7组36份证据。法院最终裁决,该案将择日宣判。7月22日15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

     对于被告“寅午宝公司”败诉的判决结果,五粮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满意。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刘一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不仅有利于维护五粮液公司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白酒行业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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