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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三人被追刑责
2011-09-16 和讯网 作者: 浏览次数: 413次
[导读]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15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15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称,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等三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名被告产销分工明确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牟取暴利提高销量,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仍决定添加“柠檬黄”添加剂。

  自2010年9月起,由叶维禄购进“柠檬黄”添加剂,指使主管生产的谢维铣,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则负责将上述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至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经司法审计,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以产销伪劣产品罪追刑责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生产现场查封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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