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
三罪行
◇被公诉方指控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
◇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
◇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
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昨天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公诉方指控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括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0,-2409.00,-100.00%)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其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规则。
矛盾1:出厂价到底是多少
昨天上午9点刚过,庭审正式开始,3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被带入法庭时,坐在旁听席的几名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出现小声抽泣,但被告人面目表情均十分平淡。随后,公诉人宣读了4组事先搜集完整的证据,说明了盛禄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责、违规添加“柠檬黄”以及质量不合格玉米馒头的生产销售情况,以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