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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在沪开审
2011-09-16 互联网 作者: 包蹇 浏览次数: 591次
[导读]15日,“染色馒头”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和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5日,“染色馒头”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和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染色馒头”销往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销售染色馒头是单位犯罪行为,但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不再追诉单位,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是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具有决策权,同时也是他安排谢维铣组织工人生产染色馒头。被告人徐剑明是主要销售人员,谢维铣是主要负责生产的人员。

  公诉人称,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仍决定添加“柠檬黄”添加剂。谢维铣在庭审时供述,以前面粉和玉米粉的配比是10∶3,但“根本不能吃”(因此种配比口感很差),后来100斤面粉仅加2、3斤玉米粉,靠“柠檬黄”染色。

  自2010年9月起,由叶维禄购进“柠檬黄”添加剂,指使生产主管谢维铣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则负责将上述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至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经司法审计,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金额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公诉人指出,滥用食品添加剂有潜在风险

  公诉人指出,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生产现场查封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三名被告人参与生产销售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柠檬黄”不属于蒸煮类糕点可以使用的范围,也即不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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