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食药监餐〔2011〕14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海参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水发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发水产品是指水浸泡销售的干制品水产品,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以及类似的水产品。干制品水发的水产品包括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水发鱼翅等,水浸泡销售的解冻水产品包括解冻虾仁、解冻银鱼等,浸泡销售的鲜水产品包括鲜墨鱼仔、鲜小鱿鱼等。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水发水产品的验收和台账记录,对采购的水发水产品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能够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和无质量保证的水发水产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烹饪加工行为,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烹饪水发水产品,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水发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在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或质量不合格的水发水产品的,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烹饪水发水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工商、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历时3个月,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请于每月2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