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范保健食品命名 禁止虚假和夸大性词意
2011-09-23
京华时报 作者:
胡笑红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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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后,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带有“脑”、“眼”、“心”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等词语。
今后,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带有“脑”、“眼”、“心”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等词语。
上述修订稿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现在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8日。同时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禁用语还做了具体介绍,包括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等十一大类。比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地名,包括中华、中国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等。
修订稿也指出,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