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尽到义务
沃尔玛:我没责任
4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吴先生买的汤料的确是沙坪坝区佳善食品厂生产的,但该厂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去年3月8日和今年3月22日的检验报告。
另查明,党参是一种中药材。根据《食品管理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过,卫生部于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材的物品名单”中,并没有党参。
“我店销售的汤料,依法取得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营业执照等合格证件,我店根据这些证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庭审中,沃尔玛万州太白路店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食品不能添药品
沃尔玛被判10倍赔偿
经审理,万州区法院认为,沃尔玛万州太白路店销售的“老七牌”白果炖鸡鸭汤料未取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也没有注明保健食品标识,故该产品只能认定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管理法》的规定及卫生部于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通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标准。
而沃尔玛万州太白路店作为大型超市,应知道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其销售的“老七牌”白果炖鸡鸭汤料外包装上表明了配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直接判断的,但该店仍进行销售,该行为属明知。因此,吴先生的要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于是,法院4月底一审判决:由沃尔玛万州太白路店退还吴先生货款3.8元,并赔偿吴先生38元。
“宣判后,沃尔玛方面并没上诉。但判决下来4个多月了,沃尔玛万州太白路店至今没有兑现赔偿。”吴先生昨天告诉记者。为此,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沃尔玛万州太白路店,该店总经理办公室的王姓工作人员称,他们确实没上诉,没能兑现(赔偿)是因为吴先生事后一直没找过他们要钱,而且他们也没有吴先生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