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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宁查处一起酒水经销商发“瓶盖费”商业贿赂案
2011-09-28 亚心网 作者: 浏览次数: 784次
[导读]销售员让饭店、娱乐场所的服务员为其推销啤酒,然后凭啤酒瓶盖给服务员发“瓶盖费”,几个月共支付2000元“瓶盖费”。

  销售员让饭店、娱乐场所的服务员为其推销啤酒,然后凭啤酒瓶盖给服务员发“瓶盖费”,几个月共支付2000元“瓶盖费”。

     近日,新疆伊宁市工商局立案查处了一起“你帮我卖酒,我给你瓶盖费”的推销啤酒商业贿赂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久前,伊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酒水经销商在销售啤酒、饮料过程中为了增加销售量,付给酒水服务员“瓶盖费”。经初步调查,伊宁市工商局以商业贿赂案立案查处。

     9月26日,记者从伊宁市工商局获悉,当地的啤酒促销员李某在销售某品牌系列啤酒、系列饮料过程中,利用顾客对服务员的信任,与伊宁市12家娱乐场所、餐厅经营者口头约定:只要帮忙推销其代理的啤酒,将得到每瓶0.5元-3元不等的提成,而提成的依据就是啤酒瓶盖。

     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向12家娱乐行业、餐厅服务员共支付2000元的“瓶盖费”,而李某也从中获取十几万元的销售收入。

     收取几毛几元的“瓶盖费”难道也违法?伊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说,李某在经营中以“瓶盖费”的名义,对娱乐场所、餐饮企业以及服务员实施贿赂,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扩大销售获得利润。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了同行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贿赂行为。

     据了解,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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