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药监局加强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管理
2011-09-29
鄂尔多斯日报 作者:
张晓艳 浏览次数:
489次
[导读]为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物管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药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管理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物管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药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相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药品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摆放,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
届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销售相关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特殊药品需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