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星期天
关键字:
您的位置: 食品资讯 > 国内热闻 >正文
怡口莲不是怡口蓮,你吃的那个是正宗的吗?
2019-12-19 中国新闻网 作者: 彭婧如 浏览次数: 369次
[导读]怡口莲不是怡口蓮,你吃的那个是正宗的吗?

    “怡口蓮”把“怡口莲”告了。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怡口蓮品牌所属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怡口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网友们留言:“一直以为怡口蓮只是怡口莲的繁体。”“才知道有两个怡口莲……”“看到这条新闻还以为怡口莲才是正版”。
  “不是一家吗?”有网友发问。
  “怡口莲”不是“怡口蓮”
  “怡口蓮”(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品牌,于1996年进入中国市场。也就是许多人小时候吃到的夹心太妃糖。
  公开资料显示,始于1824年的吉百利公司也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天眼查显示,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该公司官网显示其是一家集果冻、膨化、饼干、米果制品为一体的现代化食品企业。
  淘宝上搜索“怡口莲”,首先出现的亿滋官方旗舰店的“怡口蓮”,但也不乏米果“怡口莲”。
  吉百利公司认为,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怡口莲:我们米果碍着你家糖果啥事?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
  法院:“怡口莲”是李鬼不是李逵
  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怡口莲”核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释法解释,怡口莲公司在选择和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仍然选择“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
  “怡门莲”曾经碰瓷“怡口莲”
  前几年曾有媒体消息称,苏州市姑苏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调查发现姑苏区邵苹食品店自2016年2月起从其他经销商处购进“怡门莲巧香脆涂层米果”,当事人销售的“怡门莲巧香脆涂层米果”上使用“怡门莲”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当时有分析认为,“怡口莲”注册商标在食品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销售的“怡门莲”与“怡口莲”仅一字之差,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导致市场的混淆。
  有网友曾在微博上晒出错把“怡门莲”当“怡口莲”的动态。
  法官提醒,为了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搭便车”“攀附”等行为必然将被打击和规制。若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用于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宣传等行为时,则有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经营者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建自有品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这次“怡口蓮”诉“怡口莲”侵权获赔的消息一出,有网友评论:“还以为是怡口莲和恰口莲的战争。”
  所以,看到这里,你分清“怡口蓮”、“怡口莲”和“怡门莲”了吗?
 

食品信息网(chinafoods.com.cn|chinafoods.net.cn)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8 - 2011 鲁ICP备11016616号-3
本站部分图文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犯版权请来信告之,经查证后三天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