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条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首次确立“双罚制”,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最严谨标准也首次被正式写进法律条款。
增设“处罚到人制度”
记者了解到,时隔十年之后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并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做出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将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最严格监管和最严谨标准,在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过程、销售、贮存、运输、消费等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都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其中,《条例》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对存在故意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
同时,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
此外,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来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条例从四方面作了完善性规定: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定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有必要的,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其进行自查、依法实施食品召回。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三是允许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该标准,以方便企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规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备案。
《条例》最严之处还在于,首次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
对虚假宣传补充规定
目前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带来食品安全隐患。针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
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劳动报记者 陆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