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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内预包装食品只要备案即可销售?人大常委会委员:需再斟酌
2019-10-23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吴单 浏览次数: 232次
[导读]自贸区内预包装食品只要备案即可销售?人大常委会委员:需再斟酌
  10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自贸区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不能简单地将审批改为备案,对林草种子的审批权目前也不宜放宽。
  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委员:建议暂不调整
  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12月,国务院将在国内18个自贸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的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国务院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外贸易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情况。
  其中,草案规定,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及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
  分组审议中,多名委员对上述调整提出异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认为,将食品经营许可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前提是,确定所包装的食品是符合食安法第33条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产生的食品,且符合包装食品的安全条件。
  “但问题是现实中判定预包装食品的来源和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有一定困难。”吴恒说,同时自贸区的空间范围现在也比较大,来往的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也不小。
  据吴恒介绍,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是建立在具体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包装、涉及场所的卫生及各类消毒设施的具体规定基础上的。
  他认为,如果要将行政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必须进一步明确预包装食品的来源,并且设定关于提供预包装食品一方的连带责任从重追究,而不是简单地将审批改为备案。
  “行政许可是事前把关,备案往往具有事后处罚功效,我认为事前防范重于事后追责。”吴恒建议,对食安法第35条规定在自贸区的调整内容再行斟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延豪认为,虽然这项调整仅限于销售预包装食品,但由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形势还比较严峻,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自贸区实施特殊的管理以后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他也建议这条法规暂不调整,依然采用原来的审批方式。
  “放宽林草种子审核权时机还不成熟”
  草案调整的第四种情况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初审)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核发许可证。
  针对上述内容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志贤指出,仅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是对审核权力的放宽,但他认为林草种子进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是很必要的。
  黄志贤解释,目前种子有自制种子、进口种子之分,经营种子的部门也很多,如果种子这关把握不住,出现失控,对我国的林业、草业影响很大。
  并且种子法第93条中还涉及到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等重要资源,黄志贤建议针对林草种子审核放宽的步伐可以慢一些,目前仍由省级林草部门实施审核,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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