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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用野生河豚后中毒身亡 商贩领刑三年
2019-05-17 中国法院网 作者: 王治国 浏览次数: 141次
[导读]消费者食用野生河豚后中毒身亡 商贩领刑三年
    2年前在上海浦东书院镇,高某将2条野生河豚卖给了一名自称“老手艺”的厨师张某,结果该张某食用后中毒死亡。高某也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近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6月23日下午,来自安徽的个体渔业从业人员高某将其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运至浦东新区书院镇某农贸市场销售。高某当天打到了2条野生河豚,张某以20块钱的价格从高某摊位买了2条河豚活鱼。当时高某摊位旁边的另外两名摊贩曾好心问这名熟客,会不会烹饪河豚鱼?并告诫他,食用河豚鱼时要清洗干净,没有洗干净的话,是会出人命的。张某答复称:“这个我老手艺了”。
  张某当晚食用河豚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特征。高某在得知张某食用野生河豚中毒后即逃离暂住地。2018年5月21日,高某主动至安徽省颍上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高某称,知道野生河豚鱼有毒,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高某说,自己吃过十几次野生河豚,并没有发生意外,之前也从来没有卖过河豚给别人。事发当天是张某执意要买,结果就发生了意外。到案后,高某已支付15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对被告人高某的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渔业从业人员,明知野生河豚活鱼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食用野生河豚鱼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主观认知,证据表明事发当天两名在场证人均对其进行过相关安全提醒,上述情节一并作为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的酌情考量因素。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本案目前已经生效。
  专家介绍,食用野生河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不同品种的河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都不一样,有的鱼肉带毒,有的鱼皮带毒。而我国沿海的野生河豚有40多种,捕捞上来的品种多种多样,无法一一确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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