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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
2019-04-01 农业农村部 作者: 浏览次数: 114次
[导读]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9]9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完善渔业统计体制机制、加强渔业统计工作。

  《意见》指出,渔业统计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调查取得的渔业生产统计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渔业产值核算数据,是国家发布使用渔业统计数据的唯一来源,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提供渔业统计数据的法定来源,是履行行政职能、评价渔业发展状况、制定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当前,渔业发展进入新时代,亟需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要求。
  《意见》强调,渔业统计包括渔业生产统计、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渔业经济核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渔业经济核算中的渔业产值核算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其他渔业统计工作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渔业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统计数据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管理。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做到法定统计职能明晰、分工明确、合作机制顺畅;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更加优化完善,对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反映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各级渔业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有明确的责任机构,有稳的人员队伍,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渔业统计体制机制、加强渔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化对渔业统计工作的认识
  渔业统计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调查取得的渔业生产统计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渔业产值核算数据,是国家发布使用渔业统计数据的唯一来源,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提供渔业统计数据的法定来源,是履行行政职能、评价渔业发展状况、制定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当前,渔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对渔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渔业统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坚实保障。但渔业统计基础仍然相对薄弱,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新时代渔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亟需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要求。
  二、
  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于科学准确反映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成效,聚焦履行渔业统计法定职责,健全渔业统计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促进渔业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二)总体目标
  根据新时代渔业发展要求、特点,以及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延续并不断加强渔业统计工作。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法定统计职能明晰、分工明确、合作机制顺畅;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更加优化完善,对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反映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各级渔业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有明确的责任机构,有稳定的人员队伍,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统计。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强化统计数据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
  2.坚持科学统计。遵循渔业生产和市场规律,不断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强化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科学性。
  3.坚持真实统计。统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如实收集、整理、报送、分析渔业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三、
  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四)明确职责分工。渔业统计包括渔业生产统计、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渔业经济核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渔业经济核算中的渔业产值核算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其他渔业统计工作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渔业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统计数据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立合作机制。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渔业产量、产值等定期会商机制,联合开展渔业生产形势判断和课题研究,提高渔业统计数据质量。要整合现有各类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统计数据“碎片化”“数出多门”等问题。要联合建立统计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数据的应急统计和分析。
  (六)完善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围绕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方向,聚焦渔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完善优化统计指标,充分反映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融合等情况。对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任务,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抓好任务落实。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信息采集方式方法,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建立完整的渔情监测、数据分析和发布制度,进一步提升渔情数据信息的获取能力、分析能力和服务能力。
  (八)加强数据应用。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渔业统计数据开放利用标准及制度,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提高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探索与社会统计调查数据机构的合作途径,为行业管理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和政策建议。
  四、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刻认识渔业统计对渔业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支撑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把渔业统计工作放在渔业发展大局中统筹和谋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专职人员,建立专业的工作队伍,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十)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渔业部门要优化统计人员队伍,选用品行好、能力强、作风实的干部安排到统计工作岗位;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统计队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推广机构、科研院所等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一支既熟悉渔业又了解统计的专业队伍。
  (十一)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渔业部门要保障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同时,要从设施、装备等条件建设方面,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作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责任担当。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定期对渔业统计调查行为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更加务实地推进渔业经济发展和渔业统计工作有序进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掺杂水分,确保统计数据能真实反映渔业产业发展现状、渔民收入状况以及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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