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陕西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职责、基层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生产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企业质量管理运行等相关记录。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委托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同时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
《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企业应建立销售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销售去向和相关信息。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依法从事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填写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书面记录和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和撕毁,不得经营来源不明、标签标识不规范、掺假、过期、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来源不明物质一同储藏和运输。
《办法》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到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相应的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备案,明确其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加工的食品名称,所用添加剂的作用及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进货查验记录》。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