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3)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具体类别编号规定: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 大米0102 挂面0103 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 食用油脂制品0202 食用动物油脂0203
调味品:酱油0301 食醋0302 味精0304 鸡精调味料0305 酱类0306 其他调味品0307
肉制品:肉制品0401
乳制品:乳制品05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502
饮料:饮料0601
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