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防止食品GMP认证体系专业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有关人员未妥善保密处理食品厂商所提供GMP有关资料,以确保厂商权益,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十九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凡食品厂商所提供GMP有关资料,均应以密件处理。该文件之保密工作应由认证执行机构执行部门成员负责,并由该部门主管负责管理,食品GMP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召集单位负责监督考核。
三﹑认证执行机构对食品厂商GMP资料(以下简称资料)之保密处理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资料应设置专用箱柜储存并上锁。
(二)资料应依性质指派专人管理。
(三)应设置「食品厂商GMP资料取用纪录簿」,无论任何人使用时均应登记。
(四)非食品GMP执行部门有关人员,须经食品GMP执行部门主管签署同意,方得借阅资料。
(五)资料不得复制或随意描绘,且应在资料箱柜存放房间阅览。
(六)资料取用后,须于当天归还并存入专用箱柜。
四﹑奖惩办法:
(一)凡保密工作执行绩效良好者,得酌予奖励,并列入年度考绩参考。
(二)凡泄漏资料内容,情节轻微者应严加训诫,情节严重有导致损害厂商权益者,除应负有关刑责外,并予以解聘,执行机构之监督人员并应依有关规定议处。